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资金安全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形势严峻。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提高对非法集资等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防范意识,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何特征?

1.非法性。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3.公开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

4.伪装性。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非法集资有何典型行为?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或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投资。

4.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包含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某果园开发公司通过宣传“只要投入1000元,拥有100株荔枝树”进行非法集资。

5.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6.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7.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四、如何防范?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五、相关案例

案例一 新三板转板骗局  

1、案例简介

2023年1月,赵某向12386热线举报,有人宣称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来会转到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投资者如购买该公司股票,转板成功后可获得六到十倍投资收益,并称如投资者自有资产不足可将钱款汇至某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代为购买。

2、案例分析    

为使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证券产品匹配,不同市场层级设置了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根据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937号),开通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应分别在100万元和200万以上。

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将资金汇入他人账户由他人代为购买资金安全性无法保证。

3、案例点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郭旻)

近年来,新三板“转板骗局”屡见不鲜,其中以“高额回报”为饵骗取客户资金为实的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大。相关行为往往与非法证券活动、操纵市场以及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相交织,甚至涉及犯罪活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将上述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并提出要求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

作为市场投资者,应当擦亮双眼,通过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网站或官方渠道查询了解正规的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不断学习各类合法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与知识。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合法交易场所各板块知识与相关证券业务;同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账户实名制管理,引导市场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 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活动   

 1、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A证券公司客服热线、官方邮箱陆续收到投资者投诉,反映受公司员工邀请加入股票交流群后被诱导下载行情交易软件购买虚拟币、原始股等并被收取咨询费。经公司核查,上述活动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员工名义进行,投资者所下软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软件。A公司遂通过公司APP客户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投资者风险提示。

    2、案例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118条、第202条,《刑法》第22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荐股咨询活动,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3、案例点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史红星)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不法分子采用多种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机构或人员进行非法活动。一是假冒公司网站、APP,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软件并入金、诱导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进行转账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员工,开展非法客户招揽、荐股或者误导、诈骗等;三是假借“与XX券商合作”名义,以“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此类非法证券活动不仅侵害了证券公司名誉,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识别判断是否为合法机构。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可以通过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能有以上行为。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应果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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